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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审批典当行股权变更指引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审批典当行股权变更指引

     

    一、 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设立的典当企业申请变更公司股东股权。

    二、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序号28: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设立典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三、申请条件

    (一)股权结构条件

    1.典当企业股权变更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相关规定,即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2.典当企业申请股权变更时,其原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典当企业登记事项应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事项相一致。

    (二)新增股东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

    2.新增法人股东原则上应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实现盈利,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3.新增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4.新增股东或增资股东,其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金,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典当企业申请股权变更时,应符合下列时限要求:

    典当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原则上典当企业一年之内只允许股权变更一次。

    (四)其他条件

    1.典当企业股权转让同时申请变更业务的,注册资本金应满足《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2.典当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典当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协议双方应签定转让协议,并明确转让价格,《典当经营许可证》不得作价转让。

    4.对典当企业对外转让股份达50%以上,或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严格审核,谨慎许可。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严禁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5.涉及国有资本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6.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提供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四、申请材料

    四川省典当行申报材料目录(申请股权变更)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1

    变更股权申请报告

    材料要求:原件,签字处盖章。

    2

    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典当行原章程及变更后章程

    材料要求:原件及盖章复印件。

    3

    股东会决议

    材料要求:原件及盖章复印件。

    4

    转让协议、出资承诺书

    材料要求:原件,签字处盖章。

    5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增法人、自然人股东的验资报告

    材料要求:原件。

    6

    股东资信证明材料

    法人股东资信证明材料

    1.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股东企业营业执照

    材料要求:原件及盖章复印件。

    2.上年度全国或全省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附二维码)

    材料要求:原件。

    3.人行征信报告

    材料要求:原件。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材料要求:原件。

    自然人股东资信证明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材料要求:复印件。

    2.个人简历

    材料要求:原件,签字及盖章。

    3.人行个人征信报告

    材料要求:原件。

    4.出资来源说明

    材料要求:原件,签字。

    5.个人无犯罪记录申明书

    材料要求:原件,签字。

    7

    法人股东出资典当行的股东会议决议

    材料要求:原件及盖章复印件。

    8

    国有资产及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若有)

    材料要求:原件,签字处盖章。

    9

    典当行登记事项变更表

    材料要求:原件。签字处盖章。报送标准:(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打印,加盖鲜章)。

    10

    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材料要求:原件及盖章复印件。

    材料说明:同时要求报送原件与复印件的材料,原件作审核,复印件作申请材料组成要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纸质材料需按顺序制作成册,附目录及页码。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资料齐备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所在市(州)金融局(办)提出申请,市(州)金融局(办)按规定受理并出具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同意股权变更的批复,未通过的出具不予核准决议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三)对审批通过的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注:该程序为实体办理程序)

    六、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典当经营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8:00。

    (二)办理地点:成都市督院街30号省政府3号楼423室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监管二处。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028-86604281。

    (二)网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三)投诉电话: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审批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指引

     

    一、 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设立的典当企业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二、法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序号28: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设立典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三、申请条件

    (一)典当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原则上典当企业一年之内只允许股权变更一次。

    (二)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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