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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典当行牌照申请

    现有渠道可新设福建、广西等地典当行牌照

    1. 一、 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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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经营住所。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经营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机关复核时提供相关证明。

             

      3、股权结构。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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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典当行的办理流程

       

      1、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2、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3、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4、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5、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具体材料

    1:提供2家企业做法人股,企业必须成立满3年,每家注册资本在2千万以上,每家每年总营业额在1千5百万以上资产5000万,最近2年盈利状态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元;注册资本应实缴,需提供前期验资报告前期验资

    3:有营业场所和设施,商铺办公房门面房150平米以上,监控设施不存在死角,保安配置齐全等。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最低4名高管,其中一名必须是评估鉴定师,剩下3名必须在典当行业有3年从业经验,法人必须本科毕业,且法人可不为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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